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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上海某贸易公司与许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www.aep9.com 2025-05-07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11年2月9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从事公司财务管理及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2016年1月21日,许某给公司职员发送的邮件中确认,“我(即许某)是企业的行政人事主管,公司同事请假请直接写邮件给我……”。

2016年8月1日,许某给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主题为“劳动合同文本”的邮件。载明“劳动合同请见附件,薪酬增减部分已用红字标出,请参考,谢谢!”,许某将劳动合同范文作为该邮件的附件一并发送。

2016年十月26日工作交接清单中载明许某移交“公司公章、陆某等5人劳动手册、社保登记证及社保办事卡、2011年未来的全部劳动合同34本”等材料。

同时,许某表示公司职员的劳动合同由其保管。新进职员的劳动合同也是依据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由其负责代表公司与职员签订,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仅需加盖公司公章。

后许某与公司发生争议,提起仲裁及诉讼需要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薪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许某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处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有关工作。许某作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准时安排包含其本人在内的所有职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

但却怠于履行其工作职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之情形。

故判决上海某贸易公司不需要支付许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二倍薪资罚则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倡导二倍薪资,审理时应从劳动者职位职责的特殊性考虑。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办职员,其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准时安排包含其本人在内的所有职员签订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却怠于履行其工作职责,且并无证据证明其曾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系用人单位缘由不与其签订。其需要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

Tags: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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