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法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万元,首付款3万元,银行贷款7万元。1995年8月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结婚以后双方以一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还清银行所有贷款。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子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觉得房子是其结婚以前所卖应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觉得房子贷款是双方结婚以后一同偿还的应是夫妻一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子经评估价值29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共形成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依据《婚姻法》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双方所争议的房子是在结婚以前所购买,王某购买所做贷款应视为王某一方在结婚以前所欠债务。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王某结婚以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李某一同偿还部分款项7万元;第一种建议觉得,购房作为人身之大事,假如王某结婚以前没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法购房,因为王某结婚以前购房行为,结婚以后双方无再购房需要,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双方对房子的最后获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假如将房子作为结婚以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结婚以后一方有失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应将王某结婚以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从房子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房子由双方通过协商、推广竞价等方法获得;第三种建议觉得,依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房子为王某在结婚以前按揭贷款所卖,应作为王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对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结婚以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挺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另外因为房子增值的实质状况,对房子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一同财产平均分割。
[评析]
在此,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对于一方结婚以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一同偿债的房子分割问题,国内的《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觉得,国内《婚姻法》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保持婚姻的稳定性,预防一方以结婚等方法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剖析一方结婚以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一同偿债的房子分割问题。
1、一方结婚以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一同偿债的房子所有权的归属
关于房子所有权的获得方法,国内法律共设置了两种情形:一是原始获得,一是继受获得。
房子所有权的原始获得是指因为肯定的法律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新建房子、无主房子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子所有些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其主要包含依法建造房子、依法没收房子、收归国有些无主房子、合法添附的房子(如翻建、加层)等方法获得。
房子所有权的继受获得,是指依据原房子所有人的意思同意原房子所有人转移之房子所有权,是以原房子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出售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的。其主要包含房子交易、房子赠与、房子相互交换、继承等方法获得。
本案中,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法与开发商形成房子交易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只不过房子所有权的行使遭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王某在结婚以前即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那样李某是不是能因结婚以后一同还贷行为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大家来看一下上述所说的房子所有权的获得方法,本案中,房子是开发商所建,故李某不可以因原始获得方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而对于房子的继受取的,国内法律规定的较为详细即房子交易、赠与、继承等方法获得,而李某并未具备上述几种法律行为或事件,故李某不可以依次理论获得房子所有权。同时最高法关于《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规定,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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