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号会侵权商标吗?
商品命名同《商标法》都有关的,商品命名不可以同注册商标相同。
可参见卫生部发布健康有关商品命名规定:
《健康有关商品命名规定》第四健康有关商品命名需要符合下列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反应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名字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商品名字还应当有商品型号。名字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有关商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商品型号需要符合下列需要: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使用商品的注册商标。健康有关商品不能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买家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材料、主要效果成分或商品功能的文字,但不能用明示或暗示治疗用途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商品的客观形态,不能用抽象名字。但买家已知道其属性的传统商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商品型号应当反应该商品的特征,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有关商品,在命名时可使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一样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有关商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备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合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备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不同。
第八条 健康有关商品命名时禁止用下列内容:
买家不容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不真实、夸大和绝对化的词汇,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汇;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如为注册商标或需要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 进口健康有关商品的中文名字应尽可能与外文名字对应。可使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通常来讲商品型最好是不要和他们的商品型号一样。由于假如他们发现和自己的商品型号相同的话,或许会对相同企业提起有关诉讼。假如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发现商品类似型号类似的话,或许会被判处侵权行为。那样他们就能提出肯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