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种情况下叫有犯罪前科
犯罪前科的概念及存在状况
成立前科所需满足以下三个特定条件:
第一,须为已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实行之罪犯;
第二,该罪犯在刑罚结束后第三触犯法律并被定罪;
最后,若罪犯曾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即便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亦不视为具备前科。另外,若罪犯被判处在管制、拘役等相对较轻刑种,且在刑满释放后第三犯罪,或被判处于有期徒刑缓刑期间,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犯罪,均不被认定为具备前科。值得注意的是,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若第三犯罪,则不被视为具备前科,而应归类于服刑过程中重新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能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那种情况下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下列实体状况之一的信贷协议被视为无效协议:
故意操作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再进行出售的行为;
借助向盈利性质的法人组织借贷、面向本单位职员筹集款项或者通过向公众非法吸取储蓄资金等方法获得的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
尚未收到合法授权从事放贷业务的决策者,出于追求营利为目的给社会上的非特定群体提供借款的行为;
出贷方在事先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的作用是用于非法犯罪活动,仍继续向其提供借款的行为;
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与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筹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3、那种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紧急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目前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些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第一,行为人需要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第二,行为人需要借助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出货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拥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采集和运用至关要紧,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与证人证言等。若你怀疑自己遭受了敲诈勒索,大家强烈建议你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状况仍需依据实质状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
1.前科需满足: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刑罚结束后第三犯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不影响前科认定。
2.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种或缓刑期间未犯新罪,但在考验期满后犯罪,不视为具备前科。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犯罪,不是前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