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在法院院长、庭长的监督范围之内,包含: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此,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范围全方位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需要,各地法院要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是“四类案件”的,院长、庭长要主动需要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状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进行监督,必要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或者承办重大复杂敏锐案件;承方法官要主动向院长、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绝不允许“先斩后奏”,不可以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要完善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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